我国音像制品管理体制现重大变革。国务院3月19日公布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明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原来由出版和文化两部门主管音像制品的体制谢幕。
国务院当天还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两条例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音像制品条例强调,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新音像制品条例和出版条例分别明确,出版物、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10项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另外,新音像制品条例还规定,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新出版条例增加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通过与《出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对照,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多次出现的“网络出版物”字样被全部拿掉,出版物的界定仍为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在征求意见时,“网络出版物”的提法引起争议不小,有意见认为可能会因这一概念界定不清,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惑。另外,国际上也没有网络出版物的概念,只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说。
对于一些人关注的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订购境外出版物如何操作,以及网络出版的审批条件与程序等问题,出版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